小姐向警察解釋自己沒有賣淫

小姐:「我只是把廿元的保險套賣到兩千元,只能算是哄抬物價而己。」

警察:「打擊囤積居奇,哄抬物價行為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並科30萬元(新台幣)以下罰金。」

小姐:「俺是山東人!」

警察:「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》四十條規定,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。 」

警察:「那妳們在床上幹什麼?」

小姐:「俺在示範正確使用方式,這僅算是售後服務。」

警察:「那妳涉及醫療法中的侵入性醫療行為,移送法辦。」

 

 

台灣「行政院副院長」江宜樺向民眾宣導打擊哄抬物價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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